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新北市政府社會局(以下簡稱本局),執行機關為新 北市(以下簡稱本市)各區公所(以下簡稱區公所)。
年滿六十五歲以上,設籍且實際居住於本市之人,並符合中低收入老人生 活津貼發給辦法(以下簡稱發給辦法)第二條規定者,得申請發給生活津 貼(以下簡稱本津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