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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審核辦法 (民國 112 年 04 月 26 日 修正)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新北市政府社會局(以下簡稱本局),執行機關為新
北市(以下簡稱本市)各區公所(以下簡稱區公所)。
年滿六十五歲以上,設籍且實際居住於本市之人,並符合中低收入老人生
活津貼發給辦法(以下簡稱發給辦法)第二條規定者,得申請發給生活津
貼(以下簡稱本津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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