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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交通局公有收費停車場行動不便身心障礙者停車優惠要點 (民國 105 年 12 月 28 日 公發布)
九、專用識別證或專用牌照,因身心障礙者亡故、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
    礙證明失效、戶籍異動、原申請車輛報廢、停駛等申請原因消滅,經
    社政主管機關或公路監理機關註銷者,及違反第九點規定者,不得享
    有停車優惠,且應自申請原因消滅日起算,追繳停車費。
    依前項規定追繳之停車費,逾期未繳納者,新北市政府交通局(以下
    簡稱本局)應即催繳,並加收催繳工本費,經催繳仍逾期不繳納者,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五十六條第三項及第五項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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