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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 (民國 111 年 08 月 16 日 修正)
依本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二項規定應減去之費用,包括改良土地費、工程受
益費及土地重劃負擔總費用。
依前項規定減去之費用,應由土地所有權人於土地增值稅繳納前提出工程
受益費繳納收據、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發給之改良土地費用證明書
或地政機關發給之土地重劃負擔總費用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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