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婚生子女認領之效力,溯及於出生時。但第三人已得之權利,不因此而 受影響。
繼承權被侵害者,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得請求回復之。 前項回復請求權,自知悉被侵害之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繼承開 始時起逾十年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