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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民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修正)
非婚生子女認領之效力,溯及於出生時。但第三人已得之權利,不因此而
受影響。
繼承權被侵害者,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得請求回復之。
前項回復請求權,自知悉被侵害之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繼承開
始時起逾十年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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