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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 (民國 111 年 08 月 16 日 修正)
依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一項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課徵地價稅時,應由土地所
有權人填具申請書,連同戶口名簿影本及建築改良物證明文件,向土地所
在地稅捐稽徵機關申請核定。但已申請核准者,免再提出申請。
已核定按自用住宅用地課稅之土地,於不作自用住宅用地時,應由土地所
有權人申請按一般用地課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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