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分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處分機關得隨時或依 申請更正之。 前項更正,附記於原處分書及其正本,如不能附記者,應製作更正書,以 書面通知相對人及已知之利害關係人。
訴願無理由者,受理訴願機關應以決定駁回之。 原行政處分所憑理由雖屬不當,但依其他理由認為正當者,應以訴願為無 理由。 訴願事件涉及地方自治團體之地方自治事務者,其受理訴願之上級機關僅 就原行政處分之合法性進行審查決定。
行道樹或其他樹木因工程施工或都市計畫需要遷植者,應檢附包含目的、 日期、地點及方法等資料之施工計畫,報本局核准後始得為之。 前項核准遷植之樹木,區公所應追蹤其生長情形,並報本局備查。 其他樹木得請求本局提供遷植用地。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命其限期改 善;屆期不改善者,並得按次處罰: 一、違反第八條第一項變更或停止之命令。 二、違反第十條第一項、第三項規定。但該樹木位於森林法第三條第一項 及其施行細則第三條所定林地範圍內者,依森林法處罰。 未依第十三條第一項核准之施工計畫遷植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八萬元 以下罰鍰,並命其限期改善;屆期不改善者,並得按次處罰。
本自治條例之主管機關為新北市政府農業局(以下簡稱本局);本局並得 將權限委託本市各區公所(以下簡稱區公所)執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