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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樹木保護自治條例 (民國 102 年 06 月 19 日 公發布)
行道樹或其他樹木因工程施工或都市計畫需要遷植者,應檢附包含目的、
日期、地點及方法等資料之施工計畫,報本局核准後始得為之。
前項核准遷植之樹木,區公所應追蹤其生長情形,並報本局備查。
其他樹木得請求本局提供遷植用地。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命其限期改
善;屆期不改善者,並得按次處罰:
一、違反第八條第一項變更或停止之命令。
二、違反第十條第一項、第三項規定。但該樹木位於森林法第三條第一項
    及其施行細則第三條所定林地範圍內者,依森林法處罰。
未依第十三條第一項核准之施工計畫遷植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八萬元
以下罰鍰,並命其限期改善;屆期不改善者,並得按次處罰。
本自治條例之主管機關為新北市政府農業局(以下簡稱本局);本局並得
將權限委託本市各區公所(以下簡稱區公所)執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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