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相關法條
瀏覽人數:28178985人
法規名稱: 訴願法 (民國 101 年 06 月 27 日 修正)
訴願無理由者,受理訴願機關應以決定駁回之。
原行政處分所憑理由雖屬不當,但依其他理由認為正當者,應以訴願為無
理由。
訴願事件涉及地方自治團體之地方自治事務者,其受理訴願之上級機關僅
就原行政處分之合法性進行審查決定。
法規名稱: 老人福利法 (民國 109 年 05 月 27 日 修正)
中低收入老人未接受收容安置者,得申請發給生活津貼。
前項領有生活津貼,且其失能程度經評估為重度以上,實際由家人照顧者
,照顧者得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發給特別照顧津貼。
前二項津貼請領資格、條件、程序、金額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
主管機關定之,並不得有設籍時間之限制;申請應檢附之文件、審核作業
等事項之規定,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不符合請領資格而領取津貼者,其領得之津貼,由直轄市、縣(市)主管
機關以書面命本人或其繼承人自事實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繳還;屆期未繳
還者,依法移送行政執行。
法規名稱: 新北市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審核辦法 (民國 112 年 04 月 26 日 修正)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新北市政府社會局(以下簡稱本局),執行機關為新
北市(以下簡稱本市)各區公所(以下簡稱區公所)。
申請人全家人口之存款本金、投資及有價證券之價值,依最近一年度財稅
資料計算結果與實際情形不符時,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依前條規定以利息所得推算之存款本金與現有實際存款金額差距過大
    時,應檢具前二年度至目前每筆存款之餘額證明書(每半年一張,分
    別為六月三十日、十二月三十一日)及相關支出憑證,並以書面說明
    存款流向。
二、投資之公司該年度如有歇業、停業、解散或其他經營權重大異動情形
    ,應檢具相關證明文件。
三、有不動產交易者,應檢具不動產買賣契約書影本、不動產登記(簿)
    謄本及資金流向相關支出憑證。
四、有價證券、出資股份或其他投資有異動者,應檢具交易明細及交易所
    得流向等證明文件。
五、申請人主張一次性給與之所得與實際情形差異過大或不符時,應檢具
    足資證明之文件,並以書面說明資金流向,由戶籍地區公所依申請人
    提供之證明文件扣除其必要生活支出金額。
前項情形,申請人主張用於清償債務者,應檢具經認證之原契約及清償相
關證明文件。
前二項情形,申請人如未提供足資證明之相關文件,關於其全家人口存款
本金、投資及有價證券之價值,仍依財稅資料認定之。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