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規定地價之土地,於土地所有權移轉時,應按其土地漲價總數額徵收土 地增值稅。但因繼承而移轉之土地,各級政府出售或依法贈與之公有土地 ,及受贈之私有土地,免徵土地增值稅。
土地增值稅之納稅義務人如左: 一、土地為有償移轉者,為原所有權人。 二、土地為無償移轉者,為取得所有權之人。 三、土地設定典權者,為出典人。 前項所稱有償移轉,指買賣、交換、政府照價收買或徵收等方式之移轉; 所稱無償移轉,指遺贈及贈與等方式之移轉。
欠繳土地稅之土地,在欠稅未繳清前,不得辦理移轉登記或設定典權。 經法院或行政執行分署拍賣之土地,依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五款但書規定審 定之移轉現值核定其土地增值稅者,如拍定價額不足扣繳土地增值稅時, 法院或行政執行分署應俟拍定人代為繳清差額後,再行發給權利移轉證書 。 第一項所欠稅款,土地承受人得申請代繳或在買價、典價內照數扣留完納 ;其屬代繳者,得向納稅義務人求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