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用辭之定義如左: 一、房屋,指固定於土地上之建築物,供營業、工作或住宅用者。 二、增加該房屋使用價值之建築物,指附屬於應徵房屋稅房屋之其他建築 物,因而增加該房屋之使用價值者。
房屋稅,以附著於土地之各種房屋,及有關增加該房屋使用價值之建築物 ,為課徵對象。
房屋遇有焚燬、坍塌、拆除至不堪居住程度者,應由納稅義務人申報當地 主管稽徵機關查實後,在未重建完成期內,停止課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