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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保險法 (民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修正)
由第三人訂立之死亡保險契約,未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並約定保險金額
,其契約無效。
被保險人依前項所為之同意,得隨時撤銷之。其撤銷之方式應以書面通知
保險人及要保人。
被保險人依前項規定行使其撤銷權者,視為要保人終止保險契約。
利害關係人,均得代要保人交付保險費。
第一百零二條至第一百零五條、第一百十五條、第一百十六條、第一百二
十二條至第一百二十四條,於健康保險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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