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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訴願法 (民國 101 年 06 月 27 日 修正)
訴願無理由者,受理訴願機關應以決定駁回之。
原行政處分所憑理由雖屬不當,但依其他理由認為正當者,應以訴願為無
理由。
訴願事件涉及地方自治團體之地方自治事務者,其受理訴願之上級機關僅
就原行政處分之合法性進行審查決定。
法規名稱: 房屋稅條例 (民國 113 年 01 月 03 日 修正)
(刪除)
本條例用辭之定義如左:
一、房屋,指固定於土地上之建築物,供營業、工作或住宅用者。
二、增加該房屋使用價值之建築物,指附屬於應徵房屋稅房屋之其他建築
    物,因而增加該房屋之使用價值者。
法規名稱: 新北市簡化評定房屋標準價格及房屋現值作業要點 (民國 113 年 04 月 26 日 修正)
四、適用「房屋標準單價表」核計房屋現值時,對房屋之構造、用途及總
    層數等,應依建築管理機關核發之使用執照(未領使用執照者依建造
    執照)所載之資料為準,面積以地政機關核發之建物測量成果圖為準
    。但未領使用執照(或建造執照)或未辦保存登記之房屋,以現場勘
    定調查之資料為準。
    前項房屋總層數之計算,不包括地下室或地下層之層數;同一使用執
    照有數幢建物者,按各該幢最多之樓層數,分別評定。
    地上樓層數等於或小於地下樓層數者,應適用無地上層之地下建築物
    標準單價表評定,其標準單價不適用本要點第八點按八成核計之規定
    。
    機械式立體停車場房屋現值之評定,有關構造別、用途別應以建築管
    理機關核發建築物使用執照所載為準;總層數以一層樓認定;面積以
    停車場高度除以 3  公尺乘一樓面積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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