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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私有歷史建築紀念建築聚落建築群史蹟文化景觀房屋稅及地價稅減徵規則 (民國 106 年 09 月 20 日 修正)
私有歷史建築、紀念建築、聚落建築群、史蹟、文化景觀及其所定著之土
地,其房屋稅自完成登錄之當月份起、地價稅自完成登錄之當年期起,減
徵百分之三十。
前項私有歷史建築、紀念建築、聚落建築群、史蹟、文化景觀及其所定著
之土地,於本規則發布施行前登錄者,其房屋稅、地價稅分別自本規則發
布施行日之當月份、當年期起減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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