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經劃定為公共設施完竣地區之土地,其土地所有權人認為該土地與
同街廓可通貨車之計畫道路因無既成道路或隔有他人土地無從通達
,且同街廓之計畫道路部分尚未開闢者,得檢具下列文件,向本府
提出申請重新認定:
(一)申請書:載明申請人之姓名、聯絡方式及申請事由。
(二)最近一個月內核發之地籍圖謄本及土地登記謄本。
(三)其他本府認為必要之文件。
前項隔有他人土地,指隔有「非同一所有權人」之土地。
劃定公共設施完竣地區後,以贈與土地方式創設隔有他人土地之情
形者,仍屬公共設施完竣地區。
共有土地於未分割前,除該共有人訂有分管契約外,各共有人之權
利及於該共有土地之全部;若共有土地經劃設完公共設施完竣地區
,得依各共有人之面積持有比例予以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