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養他人之子女為子女時,其收養者為養父或養母,被收養者為養子或養 女。
夫妻之一方被收養時,應得他方之同意。但他方不能為意思表示或生死不 明已逾三年者,不在此限。
收養應以書面為之,並向法院聲請認可。 收養有無效、得撤銷之原因或違反其他法律規定者,法院應不予認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