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終止營業時,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申請歇業登記。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經濟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 )為縣(市)政府。 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必要時得報經經濟部核定,將本法部分業務 委任或委辦區、鄉(鎮、市、區)公所或委託直轄市、縣(市)之商業會 辦理。
商業所在地主管機關對於商業登記之申請,認有違反法令或不合法定程式 者,應自收文之日起五日內通知補正,其應行補正事項,應一次通知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