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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樹木保護自治條例 (民國 102 年 06 月 19 日 公發布)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命其限期改
善;屆期不改善者,並得按次處罰:
一、違反第八條第一項變更或停止之命令。
二、違反第十條第一項、第三項規定。但該樹木位於森林法第三條第一項
    及其施行細則第三條所定林地範圍內者,依森林法處罰。
未依第十三條第一項核准之施工計畫遷植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八萬元
以下罰鍰,並命其限期改善;屆期不改善者,並得按次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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