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相關法條
瀏覽人數:28139267人
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好孕專車車資補貼實施要點 (民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修正)
三、本要點補貼對象為設籍本市之孕婦或與設籍本市市民辦理結婚登記之
    外國籍(含大陸配偶)孕婦,並符合下列資格之一者:
(一)屬社會救助法之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
(二)本人及配偶最近一年總收入合計未達新臺幣(以下同)一百五十萬
      元整。
    前項第二款所稱總收入,係指未經依所得稅法減除免稅額及扣除額前
    之個人綜合所得總額。
四、符合前點規定者(以下簡稱申請人),應於預產期前檢具下列文件,
    向本府社會局或本市各區公所(以下簡稱受理機關)申請車資補貼,
    並由受理機關審核之;每次懷孕以申請一次為限:
(一)申請表。
(二)產檢證明(孕婦健康手冊或診斷證明書)。
(三)申請人及其配偶之身分證正、反面影本或戶籍資料影本。
(四)申請人及其配偶之最近一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五)申請人或其配偶為外國籍者,檢附居留證影本,未持有居留證者,
      檢附護照影本。
    申請人為未婚者無須檢附配偶之身分證明文件。
    申請人未檢附第一項第三款及第四款文件時,受理機關得經申請人及
    其配偶書面同意後代為查調。
    第一項文件不完備經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者,駁回其申請。申
    請人所檢附之資料如為影本,應於影本上註明與正本相符,並簽名或
    蓋章。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