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義務人未依第七條規定之期限申報,因而發生漏稅者,除責令補繳應 納稅額外,並按所漏稅額處以二倍以下罰鍰。
房屋稅徵收細則,由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依本條例分別訂定,報財政 部備查。
房屋稅,以附著於土地之各種房屋,及有關增加該房屋使用價值之建築物 ,為課徵對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