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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土地徵收條例 (民國 101 年 01 月 04 日 修正)
為規範土地徵收,確保土地合理利用,並保障私人財產,增進公共利益,
特制定本條例。
土地徵收,依本條例之規定,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其他法律有關徵收程序、徵收補償標準與本條例牴觸者,優先適用本條例
。
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 (
市) 為縣 (市) 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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