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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法規名稱:
新北市公有停車場管理自治條例
(民國 109 年 10 月 21 日 修正)
第 10 條
未使用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識別證明之車輛,停放於公有路外身心障礙 者專用停車位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罰鍰。
第 2 條
本自治條例之主管機關為新北市政府交通局(以下簡稱本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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