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相關法條
瀏覽人數:28178166人
法規名稱: 新北市公有停車場管理自治條例 (民國 109 年 10 月 21 日 修正)
未使用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識別證明之車輛,停放於公有路外身心障礙
者專用停車位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罰鍰。
本自治條例之主管機關為新北市政府交通局(以下簡稱本局)。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