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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停車場法 (民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修正)
地方主管機關為因應停車之需要,得視道路交通狀況,設置路邊停車場,
並得向使用者收取停車費。
依前項設置之路邊停車場,應隨路外停車場之增設或道路交通之密集狀況
予以檢討廢止或在交通尖峰時段限制停車,以維道路原有之功能。
本法所用名詞定義如左:
一、停車場:指依法令設置供車輛停放之場所。
二、路邊停車場:指以道路部分路面劃設,供公眾停放車輛之場所。
三、路外停車場:指在道路之路面外,以平面式、立體式、機械式或塔臺
    式等所設,供停放車輛之場所。
四、都市計畫停車場:指依都市計畫法令所劃設公共停車場用地興闢後,
    供作公眾停放車輛之場所。
五、建築物附設停車空間:指建築物依建築法令規定,應附設專供車輛停
    放之空間。
六、停車場經營業:指經主管機關發給停車場登記證,經營路外公共停車
    場之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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