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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地政局組織規程 (民國 111 年 01 月 19 日 修正)
本局設下列各科、室,分別掌理下列事項:
一、地籍科:辦理土地登記、地權限制、地政士之管理、逾期未辦繼承登
    記土地列冊管理、三七五出租耕地租佃管理、公地放領及督導新北市
    (以下簡稱本市)各地政事務所登記作業等事項。
二、地價科:辦理全市公告土地現值及公告地價、督導本市各地政事務所
    地價查估作業、土地徵收地價異議案件處理、辦理地價更正作業、不
    動產估價師管理及不動產經紀業管理等事項。
三、地政資料科:各項地政業務資訊化之規劃、督導、推廣、審議與執行
    、地政資訊管理、操作與訓練及督導本市各地政事務所資訊作業等事
    項。
四、徵收科:辦理私有土地與地上物徵收業務、公有土地與地上物撥用及
    本市市有農地放租與管理等事項。
五、編定管制科:辦理非都市土地更正、補辦、註銷、變更編定、補註用
    地別、資源型分區與通盤檢討使用分區調整、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及
    違規裁罰等事項。
六、重劃科:辦理市地重劃及農地重劃開發等事項。
七、區段徵收科:辦理區段徵收開發等事項。
八、地籍測量科:地籍圖重測、不動產糾紛調處、控制測量、再鑑界及本
    市各地政事務所測量業務督導等事項。
九、開發工程科:土地重劃與區段徵收整體開發工程之規劃設計、發包、
    施工、驗收及移交接管等相關事項。
十、秘書室:文書、檔案管理、公文管理、事務、出納、採購、財產管理
    、法制、研考、施政計畫、資訊管理、公共關係、新聞發布,綜合業
    務及不屬於其他各科、室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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