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徵收或收買之土地,該管直轄市、縣 (市) 地政機關或收買機關,應檢 附土地清冊及補償清冊,通知主管稽徵機關,核算土地增值稅及應納未納 之地價稅或田賦,稽徵機關應於收到通知後十五日內,造具代扣稅款證明 冊,送由徵收或收買機關,於發放價款或補償費時代為扣繳。
納稅義務人或代繳義務人未於稅單所載限繳日期內繳清應納稅款者,應加 徵滯納金。經核准以票據繳納稅款者,以票據兌現日為繳納日。 欠繳之田賦代金及應發或應追收欠繳之隨賦徵購實物價款,均應按照繳付 或徵購當時政府核定之標準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