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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簡化評定房屋標準價格及房屋現值作業要點 (民國 113 年 04 月 26 日 修正)
一、為簡化房屋標準價格之評定及房屋現值之核計作業,特訂定本要點。
十五、房屋構造別或用途別,在房屋標準單價表內未列入者,比照已列有
      之類似類目,評定課徵,無類似類目可資比照時,另行按實際之工
      料評估。
十六、新建、增建、改建房屋完成日期之認定,應以使用執照所載核發日
      期為準;無使用執照者,以完工證明所載日期為準;無使用執照及
      完工證明者,以申報設籍之興建完成日為準,如申報設籍之興建完
      成日逾五年核課期間,其折舊年數自房屋稅起課之年度計算。惟納
      稅義務人提供資料如足資佐證其實際興建完成日,得以該日期為準
      認定折舊年數。無使用執照及完工證明且完成日期難以認定亦未申
      報者,以稽徵機關調查日為準。
二、房屋現值之核計,以「三十層以下房屋構造標準單價表」(附件一)
    、「三十一層以上房屋構造標準單價表」(附件二)、「無地上層之
    地下建築物標準單價表」(附件三)、「構造別代號暨折舊率對照表
    」(附件四)及「房屋坐落地段等級表」、「房屋坐落地段等級調整
    率評定表」(附件五)為準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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