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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房屋稅徵收細則
(民國 101 年 01 月 11 日 修正)
第 7 條
本條第十一條所稱之房屋標準價格,應依同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 之房屋種類等級、耐用年數、折舊標準及地段增減率等事項,經由新北市 不動產評價委員會審查評定後,由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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