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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園場地使用收費標準 (民國 104 年 03 月 11 日 修正)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申請使用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所管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以下
簡稱學校)校園場地(以下簡稱場地),其應繳納之各項費用及保證金如
附表。但場地委託民間經營者,不包括之。
學校應依附表所定各類別收費基準,訂定場地使用收費表,經校務會議通
過後實施;場地收費高於或低於附表收費基準者,應報經本府教育局(以
下簡稱本局)核定後實施。但學校已簽訂契約未符本標準收費規定者,新
契約應依本標準規定辦理。
場地免收或減收各項費用及保證金之情形如下:
一、依法規規定得免收或減收者。
二、本局或本局所屬機關、學校為主辦機關者,免收各項費用及保證金。
三、本府其他機關使用場地者,得經學校許可,免收場地使用費。
四、弱勢團體使用場地辦理公益性質活動者,收取半數場地使用費。
前項第三款及第四款情形,應收取其他費用及保證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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