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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電子遊戲場業設置辦法 (民國 101 年 12 月 25 日 公發布)
電子遊戲場業之申請設立,除依法辦理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外,應向本局
申請核發營業級別證,並經本局會同其他相關機關審查符合本辦法第五條
至第八條規定並核發營業級別證後,始得營業。
電子遊戲場業申請變更或復業登記、遷址,依前項規定辦理。
同一門牌,以設立一家電子遊戲場業為限。
申請電子遊戲場業營業級別證者,於未繳清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之罰鍰
或行政執行法之怠金前,不受理其營業級別證之申請或變更。
申請電子遊戲場業營業級別證,其登記實收資本額應為新臺幣一億元以上
。
電子遊戲場業之營業場所,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距離住宅區五十公尺以上,並應距離國民中、小學、高中、職校、醫
    院九百九十公尺以上。
二、位於實施都市計畫地區者,應符合都市計畫法及都市土地使用分區管
    制之規定;位於非都市計畫地區者,應符合區域計畫法及非都市土地
    使用管制之規定。
三、建築物構造、設備及用途應符合建築法規規定。
四、消防安全設備應符合消防法規規定。
前項第一款距離以二建築基地境界線最近二點作直線測量。
電子遊戲場業申請設立、變更或復業登記、遷址,其審查程序如下:
一、書面程序審查:依公司法、商業登記法、商業登記法施行細則、商業
    登記申請辦法、商業名稱及所營業務預查審核準則及商業登記規費收
    費準則等相關規定辦理。
二、書面實質審查:依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電子遊戲場業申請核發電
    子遊戲場業營業級別證作業要點、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相關法規及本
    辦法規定審查。但營業場所或申請人有欠稅或欠繳罰鍰者,不予審查
    。
三、現場會勘:符合前二款規定者,由本局召集本府工務局、消防局、警
    察局、衛生局等相關機關勘查營業場所,並做成現場會勘記錄表;其
    有不符合規定之項目,除依法處分外,於未改善完成前,不予通過審
    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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