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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民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修正)
法律行為,違反強制或禁止之規定者,無效。但其規定並不以之為無效者
,不在此限。
法律行為,有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無效。
非對話而為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以通知達到相對人時,發生效力。
但撤回之通知,同時或先時到達者,不在此限。
表意人於發出通知後死亡或喪失行為能力或其行為能力受限制者,其意思
表示,不因之失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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