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願無理由者,受理訴願機關應以決定駁回之。 原行政處分所憑理由雖屬不當,但依其他理由認為正當者,應以訴願為無 理由。 訴願事件涉及地方自治團體之地方自治事務者,其受理訴願之上級機關僅 就原行政處分之合法性進行審查決定。
已規定地價之土地,除依第二十二條規定課徵田賦者外,應課徵地價稅。
土地為信託財產者,於信託關係存續中,以受託人為地價稅或田賦之納稅 義務人。 前項土地應與委託人在同一直轄市或縣 (市) 轄區內所有之土地合併計算 地價總額,依第十六條規定稅率課徵地價稅,分別就各該土地地價占地價 總額之比例,計算其應納之地價稅。但信託利益之受益人為非委託人且符 合左列各款規定者,前項土地應與受益人在同一直轄市或縣 (市) 轄區內 所有之土地合併計算地價總額: 一、受益人已確定並享有全部信託利益者。 二、委託人未保留變更受益人之權利者。
區段徵收或重劃地區內土地,於辦理期間致無法耕作或不能為原來之使用 而無收益者,其地價稅或田賦全免;辦理完成後,自完成之日起其地價稅 或田賦減半徵收二年。
合於第七條至第十七條規定申請減免地價稅或田賦者,應於每年 (期) 開 徵四十日前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次年 (期) 起減免。減免原 因消滅,自次年 (期) 恢復徵收。 土地增值稅之減免應於申報土地移轉現值時,檢同有關證明文件向主管稽 徵機關提出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