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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審核辦法 (民國 112 年 04 月 26 日 修正)
發給辦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目所稱未超過合理之價值,以土地公告
現值及主管稽徵機關核計之房屋現值合計未超過本市當年度公告標準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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