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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低收入戶與中低收入戶調查及生活扶助核發作業要點 (民國 111 年 01 月 13 日 修正)
十三、本市低收入戶之生活扶助分下列等級:
  (一)第一款:全家人口均無工作能力且無收入及無財產。
  (二)第二款:全家人口有工作能力者在總人口數三分之一以下,且家
        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應計算人口,每人每月在最低生活費三分
        之二以下。
  (三)第三款: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應計算人口,每人每月逾最低
        生活費之三分之二,但在最低生活費以下,且動產及不動產價值
        均未逾本市當年度公告之一定金額。
      前項扶助等級,本局依本法第五條第三項第九款規定,經派員訪視
      評估,認定不列入家庭應計算人口範圍者,得參酌申請人及其戶內
      成員生活情況、工作人口等因素,核定扶助等級,不受前項之限制
      。
十五、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資格之核定月份,以文件齊全日為依據,經
      審核通過後,溯自文件齊全之當月具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資格。
      年度調查結果之核定,自該年度起始月份生效。
三、申請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資格者(以下簡稱申請人),應符合下列
    規定:
(一)設籍並實際居住新北市(以下簡稱本市)。
(二)最近一年居住國內超過一百八十三日。
(三)家庭總收入、動產及不動產未超過本市公告之當年度一定金額。
    第一項第三款所定動產公告金額,參照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布最近一年
    家庭收支調查報告之本市平均每戶儲蓄額計算每人每年儲蓄金額。但
    本要點修正施行後,依前開計算所得每人每年儲蓄金額低於前一年度
    動產公告金額時,得予以維持。
    第一項第三款所定不動產公告金額,參照內政部地政司統計資料之本
    市最近一年土地公告現值調幅計算,並得以本市各行政區實際漲幅狀
    況分區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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