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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新北市政府路邊收費停車場身心障礙者優惠停車查核作業要點 (民國 106 年 03 月 01 日 廢止)
二、身心障礙者所駕駛之車輛或載送身心障礙者之車輛,於擋風玻璃明顯
    處放置有效且加註車號之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識別證,或懸掛身心
    障礙者專用車輛牌照,其停放於本市路邊收費停車場,不限停放於身
    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均開立零費率繳費通知單,免辦銷單。
三、身心障礙者所駕駛之車輛或載送身心障礙者之車輛,未於車輛擋風玻
    璃明顯處放置有效且加註車號之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識別證,亦未
    懸掛身心障礙者專用車輛牌照,其停放於本市路邊收費停車場,不限
    停放於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均開立一般費率繳費通知單,須依本
    要點第四點至第八點規定申辦銷單後得免費停車。
四、具有駕駛執照之身心障礙者申辦免費停車,其申辦程序依下列規定:
(一)所駕駛之車輛為本人所有時,應於停車翌日起十五日內,由身心障
      礙者本人,親持本人之身心障礙手冊、駕駛執照及行車執照(以下
      簡稱三證)正本,經查核無誤後,始得申辦免費停車;其超過申辦
      期限,不予免費停車。
(二)所駕駛之車輛為公司所有,且身心障礙者本人為該公司負責人時,
      應於停車翌日起十五日內,由身心障礙者本人,親持本人之三證正
      本外,須再出示公司負責人證明文件影本,經查核無誤後,始得申
      辦免費停車;其超過申辦期限,不予免費停車。
(三)駕駛之車輛非本人所有時,應於停車當日由身心障礙者本人駕駛該
      車輛,親持本人之身心障礙手冊、駕駛執照及該車之行車執照正本
      ,經查核無誤後,始得申辦免費停車;若當日停車時間超過十七時
      者,得延至停車翌日申辦免費停車;超過申辦期限,不予免費停車
      。
(四)駕駛車輛為夫妻另一方所有者,夫妻均為身心障礙者且雙方均有駕
      駛執照,申辦免費停車,須於停車翌日起十五日內由本人親持三證
      正本外,須再出示另一方之身心障礙手冊及夫妻證明文件,經查核
      無誤後,得申辦免費停車;超過申辦期限,不予免費停車。
(五)身心障礙者因證件不齊、不符或已逾有效期限者,不予免費停車,
      身心障礙者並應依規定於期限內繳交停車費。未依規定於期限內繳
      交停車費者,本府交通局(以下簡稱本局)將進行催繳作業,並加
      收催繳工本費,經催繳而逾期不繳納者,本局將依道路交通管理處
      罰條例第五十六條第二項及第四項規定處罰,並追繳欠費。
五、身心障礙者無法自行駕駛車輛,由家屬或必要陪伴人載送者申辦免費
    停車,申辦程序依下列規定:
(一)駕駛自用車載送身心障礙者時,應於停車當日載送該名身心障礙者
      ,持身心障礙手冊、載送者之駕照及該車之行車執照正本,經查核
      車內所乘載之身心障礙者與所出示證件無誤後,始得申辦免費停車
      ;如當日停車時間超過十七時者,得延至停車翌日申辦免費停車;
      超過申辦期限,不予免費停車。
(二)因身心障礙者已就醫,無法隨同載送者申辦免費停車,載送者於停
      車當日除持身心障礙手冊、載送者之駕駛執照及該車之行車執照正
      本外,另應出示就醫證明,如醫療費用收據、住院證明、復健醫療
      卡等,經查核無誤後,始得申辦免費停車;如當日停車時間超過十
      七時者,得延至停車翌日申辦免費停車;超過申辦期限,不予免費
      停車。
(三)所需查驗之證件不齊、不符或已逾有效期限者,不予免費停車,並
      應依規定繳交停車費。未依規定於期限內繳交停車費,本局將進行
      催繳作業,並加收催繳工本費,經催繳而逾期不繳納者,本局將依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五十六條第二項及第四項規定處罰,並追
      繳欠費。
(四)載送身心障礙者之車輛僅限自用車,營業車及非自然人所有之車輛
      不予免費。但個人計程車行或自備車輛靠行或合作社者,且車輛所
      有人與身心障礙者為同一戶籍內之家屬,須另檢附戶籍謄本或戶口
      名簿影本供查核,及經公路監理機關登記在案並於行照上註記之特
      製車輛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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