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法行政處分於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原處分機關得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
之撤銷;其上級機關,亦得為之。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撤銷︰
一、撤銷對公益有重大危害者。
二、受益人無第一百十九條所列信賴不值得保護之情形,而信賴授予利益
之行政處分,其信賴利益顯然大於撤銷所欲維護之公益者。
|
受益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其信賴不值得保護︰
一、以詐欺、脅迫或賄賂方法,使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者。
二、對重要事項提供不正確資料或為不完全陳述,致使行政機關依該資料
或陳述而作成行政處分者。
三、明知行政處分違法或因重大過失而不知者。
|
第一百十七條之撤銷權,應自原處分機關或其上級機關知有撤銷原因時起
二年內為之。
前條之補償請求權,自行政機關告知其事由時起,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自處分撤銷時起逾五年者,亦同。
|
訴願無理由者,受理訴願機關應以決定駁回之。
原行政處分所憑理由雖屬不當,但依其他理由認為正當者,應以訴願為無
理由。
訴願事件涉及地方自治團體之地方自治事務者,其受理訴願之上級機關僅
就原行政處分之合法性進行審查決定。
|
二、身心障礙者所駕駛之車輛或載送身心障礙者之車輛,於擋風玻璃明顯
處放置有效且加註車號之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識別證,或懸掛身心
障礙者專用車輛牌照,其停放於本市路邊收費停車場,不限停放於身
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均開立零費率繳費通知單,免辦銷單。
|
三、身心障礙者所駕駛之車輛或載送身心障礙者之車輛,未於車輛擋風玻
璃明顯處放置有效且加註車號之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識別證,亦未
懸掛身心障礙者專用車輛牌照,其停放於本市路邊收費停車場,不限
停放於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均開立一般費率繳費通知單,須依本
要點第四點至第八點規定申辦銷單後得免費停車。
|
四、具有駕駛執照之身心障礙者申辦免費停車,其申辦程序依下列規定:
(一)所駕駛之車輛為本人所有時,應於停車翌日起十五日內,由身心障
礙者本人,親持本人之身心障礙手冊、駕駛執照及行車執照(以下
簡稱三證)正本,經查核無誤後,始得申辦免費停車;其超過申辦
期限,不予免費停車。
(二)所駕駛之車輛為公司所有,且身心障礙者本人為該公司負責人時,
應於停車翌日起十五日內,由身心障礙者本人,親持本人之三證正
本外,須再出示公司負責人證明文件影本,經查核無誤後,始得申
辦免費停車;其超過申辦期限,不予免費停車。
(三)駕駛之車輛非本人所有時,應於停車當日由身心障礙者本人駕駛該
車輛,親持本人之身心障礙手冊、駕駛執照及該車之行車執照正本
,經查核無誤後,始得申辦免費停車;若當日停車時間超過十七時
者,得延至停車翌日申辦免費停車;超過申辦期限,不予免費停車
。
(四)駕駛車輛為夫妻另一方所有者,夫妻均為身心障礙者且雙方均有駕
駛執照,申辦免費停車,須於停車翌日起十五日內由本人親持三證
正本外,須再出示另一方之身心障礙手冊及夫妻證明文件,經查核
無誤後,得申辦免費停車;超過申辦期限,不予免費停車。
(五)身心障礙者因證件不齊、不符或已逾有效期限者,不予免費停車,
身心障礙者並應依規定於期限內繳交停車費。未依規定於期限內繳
交停車費者,本府交通局(以下簡稱本局)將進行催繳作業,並加
收催繳工本費,經催繳而逾期不繳納者,本局將依道路交通管理處
罰條例第五十六條第二項及第四項規定處罰,並追繳欠費。
|
五、身心障礙者無法自行駕駛車輛,由家屬或必要陪伴人載送者申辦免費
停車,申辦程序依下列規定:
(一)駕駛自用車載送身心障礙者時,應於停車當日載送該名身心障礙者
,持身心障礙手冊、載送者之駕照及該車之行車執照正本,經查核
車內所乘載之身心障礙者與所出示證件無誤後,始得申辦免費停車
;如當日停車時間超過十七時者,得延至停車翌日申辦免費停車;
超過申辦期限,不予免費停車。
(二)因身心障礙者已就醫,無法隨同載送者申辦免費停車,載送者於停
車當日除持身心障礙手冊、載送者之駕駛執照及該車之行車執照正
本外,另應出示就醫證明,如醫療費用收據、住院證明、復健醫療
卡等,經查核無誤後,始得申辦免費停車;如當日停車時間超過十
七時者,得延至停車翌日申辦免費停車;超過申辦期限,不予免費
停車。
(三)所需查驗之證件不齊、不符或已逾有效期限者,不予免費停車,並
應依規定繳交停車費。未依規定於期限內繳交停車費,本局將進行
催繳作業,並加收催繳工本費,經催繳而逾期不繳納者,本局將依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五十六條第二項及第四項規定處罰,並追
繳欠費。
(四)載送身心障礙者之車輛僅限自用車,營業車及非自然人所有之車輛
不予免費。但個人計程車行或自備車輛靠行或合作社者,且車輛所
有人與身心障礙者為同一戶籍內之家屬,須另檢附戶籍謄本或戶口
名簿影本供查核,及經公路監理機關登記在案並於行照上註記之特
製車輛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