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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核發作業要點 (民國 105 年 07 月 29 日 修正)
二、依法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並具下列資格者(以下簡稱
    申請人),得申請本補助:
(一)實際居住於本市。
(二)最近一年居住國內超過一百八十三日。
(三)未接受政府補助收容安置。
(四)符合下列規定之一:
     1、低收入戶。
     2、中低收入戶。
     3、家庭總收入及財產符合下列標準:
     (1)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之金額,未達當年度每人每月最
          低生活費二點五倍,且未超過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
          一點五倍。
     (2)家庭總收入應計算人口之所有存款本金及有價證券價值合計未
          超過一人時為新臺幣(以下同)二百萬元,每增加一人,增加
          二十五萬元。
     (3)家庭總收入應計算人口之所有土地及房屋價值合計未超過六百
          五十萬元。但原已領取本補助之身心障礙者,其所有之土地及
          房屋未增加時,不受六百五十萬元限制。
    前項第四款第三目土地之價值,以公告土地現值計算;房屋之價值,
    以評定標準價格計算。
    同時符合申請第一項及政府所提供其他生活補助或生活津貼之要件者
    ,僅能擇一領取。但低收入戶生活扶助及榮民就養金,不在此限。
    依前項所領政府核發之各種補助及津貼,每月合計不得超過行政院核
    定之基本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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