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自治條例之主管機關為新北市政府消防局(以下簡稱本局)。
本自治條例用詞定義如下: 一、自衛消防編組演練:指實施火災通報、滅火、避難引導、安全防護及 救護等火災應變事項之演練。 二、管理權人:依消防法第二條所稱之管理權人。
本市供學生承租及經本局公告指定之場所,未設置火警自動警報設備者, 其管理權人應設置住宅用火災警報器並維護之。 前項住宅用火災警報器之安裝位置與方式、種類及維護事項,應符合住宅 用火災警報器設置辦法之規定。
本局對本自治條例所定之場所,得定期或不定期派員檢查、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