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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火災預防自治條例 (民國 111 年 04 月 27 日 修正)
本自治條例之主管機關為新北市政府消防局(以下簡稱本局)。
本自治條例用詞定義如下:
一、自衛消防編組演練:指實施火災通報、滅火、避難引導、安全防護及
    救護等火災應變事項之演練。
二、管理權人:依消防法第二條所稱之管理權人。
本市供學生承租及經本局公告指定之場所,未設置火警自動警報設備者,
其管理權人應設置住宅用火災警報器並維護之。
前項住宅用火災警報器之安裝位置與方式、種類及維護事項,應符合住宅
用火災警報器設置辦法之規定。
本局對本自治條例所定之場所,得定期或不定期派員檢查、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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