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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訴願法 (民國 101 年 06 月 27 日 修正)
訴願無理由者,受理訴願機關應以決定駁回之。
原行政處分所憑理由雖屬不當,但依其他理由認為正當者,應以訴願為無
理由。
訴願事件涉及地方自治團體之地方自治事務者,其受理訴願之上級機關僅
就原行政處分之合法性進行審查決定。
法規名稱: 政府採購法 (民國 108 年 05 月 22 日 修正)
意圖使廠商不為投標、違反其本意投標,或使得標廠商放棄得標、得標後
轉包或分包,而施強暴、脅迫、藥劑或催眠術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
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
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各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以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廠商無法投標或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者,處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影響決標價格或獲取不當利益,而以契約、協議或其他方式之合意,
使廠商不為投標或不為價格之競爭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
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影響採購結果或獲取不當利益,而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者,處三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
義或證件參加投標者,亦同。
第一項、第三項及第四項之未遂犯罰之。
法規名稱: 電業法 (民國 112 年 06 月 28 日 修正)
輸配電業應為國營,以一家為限,其業務範圍涵蓋全國。
設置核能發電之發電業與容量在二萬瓩以上之水力發電業,以公營為限。
但經電業管制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前項所稱公營,指政府出資,或政府與人民合營,且政府資金超過百分之
五十者;由公營事業轉投資,其出資合計超過百分之五十者,亦同。
電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電業管制機關處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
以下罰鍰,並得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
一、未依第四條第二項規定設置獨立董事。
二、違反第六條第一項規定兼營其他電業、第二項規定未經核准而兼營其
    他事業、第三項規定未建立分別計算盈虧之會計制度或交叉補貼;或
    違反第四項所定準則中有關會計分離制度、會計處理之方法、程序與
    原則或會計監督及管理之規定,且情節重大。
三、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未取得工作許可證而施工。
四、違反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未經核准而變更其主要發電設備之能源種
    類、裝置容量或廠址且施工。
五、違反第二十七條第三項所定辦法中有關備用供電容量之申報程序及期
    間、管理之規定,且情節重大。
法規名稱: 動產擔保交易法施行細則 (民國 104 年 12 月 17 日 修正)
動產擔保交易登記,應由契約當事人或其代理人向登記機關申請之。
登記事項之內容有變更時,應由契約當事人或其代理人檢具證明文件向原
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前二項申請,得以網路傳輸方式向統一線上登記及公示網站為之;申請註
銷登記、抄錄及核發證明書,亦同。
以前項方式申請者,視同向登記機關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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