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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房屋稅徵收細則
(民國 101 年 01 月 11 日 修正)
第 11 條
申報房屋使用情形變更,變更日期於當月份十五日以前者,當月起適用變 更後徵收率;於當月份十六日以後者,當月份適用原徵收率,次月起適用 變更後徵收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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