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計畫發布實施後,不合分區使用用途規定之建築物,除經本府命其變 更使用或遷移者外,得繼續為原有之使用或改為妨礙目的較輕之使用,並 依下列規定處理之: 一、原有合法建築物不得增建、改建、增加設備或變更為其他不合規定之 使用。 二、建築物有危險之虞,確有修建之必要,得在維持原有使用範圍內核准 修建。但以本府未限期命變更使用或遷移計畫者為限。 三、因災害毀損之建築物,不得以原用途申請重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