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相關法條
瀏覽人數:28156155人
法規名稱: 都市計畫法 (民國 110 年 05 月 26 日 修正)
本法所稱之都市計畫,係指在一定地區內有關都市生活之經濟、交通、衛
生、保安、國防、文教、康樂等重要設施,作有計畫之發展,並對土地使
用作合理之規劃而言。
地方政府及鄉、鎮、縣轄市公所為實施都市計畫所需經費,應以左列各款
籌措之:
一、編列年度預算。
二、工程受益費之收入。
三、土地增值稅部分收入之提撥。
四、私人團體之捐獻。
五、中央或縣政府之補助。
六、其他辦理都市計畫事業之盈餘。
七、都市建設捐之收入。
都市建設捐之徵收,另以法律定之。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