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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土地稅減免規則 (民國 99 年 05 月 07 日 修正)
同一地號之土地,因其使用之情形或因其地上建物之使用情形,認定僅部
分合於本規則減免標準者,得依合於減免標準之使用面積比率計算減免其
土地稅。
無償供公眾通行之道路土地,經查明屬實者,在使用期間內,地價稅或田
賦全免。但其屬建造房屋應保留之法定空地部分,不予免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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