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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低收入戶與中低收入戶調查及生活扶助核發作業要點 (民國 111 年 01 月 13 日 修正)
十三、本市低收入戶之生活扶助分下列等級:
  (一)第一款:全家人口均無工作能力且無收入及無財產。
  (二)第二款:全家人口有工作能力者在總人口數三分之一以下,且家
        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應計算人口,每人每月在最低生活費三分
        之二以下。
  (三)第三款: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應計算人口,每人每月逾最低
        生活費之三分之二,但在最低生活費以下,且動產及不動產價值
        均未逾本市當年度公告之一定金額。
      前項扶助等級,本局依本法第五條第三項第九款規定,經派員訪視
      評估,認定不列入家庭應計算人口範圍者,得參酌申請人及其戶內
      成員生活情況、工作人口等因素,核定扶助等級,不受前項之限制
      。
十四、申請人如不服本局或區公所審查結果,得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原處
      分機關提出申復。惟申請人提出申復,不影響其依法提起行政救濟
      之權利。
      申請人之申復經審核通過後,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資格或低收入
      戶生活扶助等級,溯自受理申復之月份,其申復經本局或區公所限
      期補件者,以申請人備齊文件資料之日為受理申復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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