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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辦理國民年金被保險人所得未達一定標準資格審核作業要點 (民國 100 年 12 月 14 日 修正)
四、本資格認定之申請,以申請人備齊完整資料之日為受理申請日,經審
    核通過後溯及受理申請日當月份發生核定本資格之效力。如經區公所
    以書面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逾期未補正者,得予以退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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