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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土地稅法 (民國 110 年 06 月 23 日 修正)
已規定地價之土地,於土地所有權移轉時,應按其土地漲價總數額徵收土
地增值稅。但因繼承而移轉之土地,各級政府出售或依法贈與之公有土地
,及受贈之私有土地,免徵土地增值稅。
土地所有權人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應於土地現值申
報書註明自用住宅字樣,並檢附建築改良物證明文件;其未註明者,得於
繳納期間屆滿前,向當地稽徵機關補行申請,逾期不得申請依自用住宅用
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土地所有權移轉,依規定由權利人單獨申報土地移轉現值或無須申報土地
移轉現值之案件,稽徵機關應主動通知土地所有權人,其合於自用住宅用
地要件者,應於收到通知之次日起三十日內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者,不得
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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