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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低收入戶與中低收入戶調查及生活扶助核發作業要點 (民國 111 年 01 月 13 日 修正)
十一、申請低收入戶與中低收入戶資格及增列戶內扶助人口,應由同一戶
      籍具行為能力之人代表之,並檢具下列文件,向戶籍所在地區公所
      提出申請。但情形特殊,經本府同意者,不在此限:
  (一)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調查表。
  (二)依本法第五條第一項規定應計算人口(以下簡稱應計算人口)之
        最近三個月內戶籍資料。
  (三)應計算人口之郵局存摺封面及內頁一年內收支明細影本。
  (四)有關證明文件。
  (五)有委託申請者,應檢附委託書。
      本局或區公所辦理年度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資格調查時,得依審
      查所需,要求申請人及家戶成員提供詳實資料或有關證明文件,如
      經以書面通知申請人陳述意見或限期補件,屆期未陳述意見或補件
      者,否准其申請。
      前項陳述意見或補附文件顯不合理者,應召開三人以上(其中至少
      一人具社政實務經驗代表)會議審議之,並依會議決議逕予函覆核
      定結果。
十三、本市低收入戶之生活扶助分下列等級:
  (一)第一款:全家人口均無工作能力且無收入及無財產。
  (二)第二款:全家人口有工作能力者在總人口數三分之一以下,且家
        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應計算人口,每人每月在最低生活費三分
        之二以下。
  (三)第三款: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應計算人口,每人每月逾最低
        生活費之三分之二,但在最低生活費以下,且動產及不動產價值
        均未逾本市當年度公告之一定金額。
      前項扶助等級,本局依本法第五條第三項第九款規定,經派員訪視
      評估,認定不列入家庭應計算人口範圍者,得參酌申請人及其戶內
      成員生活情況、工作人口等因素,核定扶助等級,不受前項之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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