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
訴願無理由者,受理訴願機關應以決定駁回之。 原行政處分所憑理由雖屬不當,但依其他理由認為正當者,應以訴願為無 理由。 訴願事件涉及地方自治團體之地方自治事務者,其受理訴願之上級機關僅 就原行政處分之合法性進行審查決定。
本法所稱土地,謂水陸及天然富源。
私有土地,因天然變遷成為湖澤或可通運之水道時,其所有權視為消滅。 前項土地,回復原狀時,經原所有權人證明為其原有者,仍回復其所有權 。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登記機關應以書面敘明理由及法令依據,駁回登 記之申請: 一、不屬受理登記機關管轄。 二、依法不應登記。 三、登記之權利人、義務人或其與申請登記之法律關係有關之權利關係人 間有爭執。 四、逾期未補正或未照補正事項完全補正。 申請人不服前項之駁回者,得依訴願法規定提起訴願。 依第一項第三款駁回者,申請人並得訴請司法機關裁判或以訴訟外紛爭解 決機制處理。
依本規則登記之土地權利,除本規則另有規定外,非經法院判決塗銷確定 ,登記機關不得為塗銷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