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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訴願法 (民國 101 年 06 月 27 日 修正)
訴願無理由者,受理訴願機關應以決定駁回之。
原行政處分所憑理由雖屬不當,但依其他理由認為正當者,應以訴願為無
理由。
訴願事件涉及地方自治團體之地方自治事務者,其受理訴願之上級機關僅
就原行政處分之合法性進行審查決定。
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急難救助作業要點 (民國 107 年 04 月 02 日 修正)
二、設籍並居住新北市(以下簡稱本市)市民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依
    本要點申請急難救助:
(一)戶內人口死亡無力殮葬。
(二)戶內人口發生意外事故致死。
(三)戶內人口遭受意外傷害或罹患重病,致生活陷於困境。
(四)負擔家庭主要生計責任者,失業、失蹤、應徵集召集入營服兵役或
      替代役現役、入獄服刑、因案羈押、依法拘禁或其他原因,無法工
      作致生活陷於困境者。
(五)財產或存款帳戶因遭強制執行、凍結或其他原因未能及時運用,致
      生活陷於困境。
(六)已申請福利項目或保險給付,尚未核准期間生活陷於困境。
(七)其他遭遇重大變故,致生活陷於困境,經本府社會局(以下簡稱本
      局)或本市區公所(以下簡稱區公所)訪視評估,認定確有救助需
      要。
    前項第二款所稱意外事故定義:係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偶然、不
    可預見之突發事故,包含運輸事故、意外中毒、意外墜落、火及火焰
    所致、意外淹死及溺水、其他非屬除外之項目。
    第一項第四款所稱負擔家庭主要生計責任者,係指以其收入負擔家庭
    生活費二分之一以上者。
六、本局或區公所對依第二點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至第七款之通報或申
    請案件,應就其急難事由、家庭狀況、已領取之保險給付、社會福利
    救助、民間資源及個案需求等情形予以認定。
    對於前項通報或申請案件,應依速核及速發原則辦理,並自備齊有關
    文件之日起三日內核定。
法規名稱: 新北市市民醫療補助辦法 (民國 109 年 10 月 28 日 修正)
本辦法之補助標準如下:
一、符合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者,全額補助。
二、符合第三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一目者,補助百分之八十。但每人每年最
    高補助新臺幣二十萬元。
三、符合第三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二目至第六目者,補助百分之七十。但每
    人每年最高補助新臺幣十五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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