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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低收入戶與中低收入戶調查及生活扶助核發作業要點 (民國 111 年 01 月 13 日 修正)
十三、本市低收入戶之生活扶助分下列等級:
  (一)第一款:全家人口均無工作能力且無收入及無財產。
  (二)第二款:全家人口有工作能力者在總人口數三分之一以下,且家
        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應計算人口,每人每月在最低生活費三分
        之二以下。
  (三)第三款: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應計算人口,每人每月逾最低
        生活費之三分之二,但在最低生活費以下,且動產及不動產價值
        均未逾本市當年度公告之一定金額。
      前項扶助等級,本局依本法第五條第三項第九款規定,經派員訪視
      評估,認定不列入家庭應計算人口範圍者,得參酌申請人及其戶內
      成員生活情況、工作人口等因素,核定扶助等級,不受前項之限制
      。
二、低收入戶與中低收入戶調查及生活扶助作業分工如下:
(一)本府社會局(以下簡稱本局):
     1、訂定審核基準及低收入戶生活扶助補助等級。
     2、公告當年度最低生活費及家庭財產一定金額。
     3、申請案件及複查案件之工作計畫督導、考核、輔導、釋示、第十
        三點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所定生活扶助等級核定、申復、撥款
        、溢領追繳及宣導等事宜。
     4、適用本法第五條第三項第九款案件之審查核定及申復事宜。
(二)區公所:
     1、受理案件申請(包含申請案件及複查案件、資格異動、申復、增
        列及減列戶內成員等案件),派里幹事實地訪視並完成個案調查
        ,申請案件之建檔、審查、第十三點第一項第三款所定生活扶助
        等級核定、中低收入戶核定、申復及追繳溢領協助事宜。
     2、查調申請案件所需之所得財產稅籍及戶籍等資料。
     3、主動辦理查報、關懷訪視及建檔修正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成員
        之異動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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