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願無理由者,受理訴願機關應以決定駁回之。 原行政處分所憑理由雖屬不當,但依其他理由認為正當者,應以訴願為無 理由。 訴願事件涉及地方自治團體之地方自治事務者,其受理訴願之上級機關僅 就原行政處分之合法性進行審查決定。
本法規定之各種憑證,在中華民國領域內書立者,均應依本法納印花稅。
印花稅稅率或稅額如左: 一、(刪除) 二、銀錢收據:每件按金額千分之四,由立據人貼印花稅票。 招標人收受押標金收據:每件按金額千分之一,由立據人貼印花稅票 。 三、承攬契據:每件按金額千分之一,由立約或立據人貼印花稅票。 四、典賣、讓售及分割不動產契據:每件按金額千分之一,由立約或立據 人貼印花稅票。 五、買賣動產契據:每件稅額四元,由立約或立據人貼印花稅票。
應納印花稅之憑證,於書立後交付或使用時,應貼足印花稅票;其稅額巨 大不便貼用印花稅票者,得請由稽徵機關開給繳款書繳納之。 公私營事業組織所用各種憑證應納之印花稅,於報經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 核准後,得彙總繳納;其辦法,由財政部定之。